貼牌生產企業(yè)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重視合同的簽訂。
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有效證據(jù),但有些貼牌生產企業(yè),多數(shù)只憑口頭約定,連一個最簡單的合同都不簽訂,更不用提內容詳盡,責權利明確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應約定下列條款成為必要:合同雙方各自的名稱、住所、承攬的數(shù)量和質量、原材料的來源及數(shù)量、質量要求、報酬、承攬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驗收方法及標準、違約責任等條款。除了以上條款外,還應對商標權做出詳盡的規(guī)定,約定如果定作方提供的商標涉及到侵權時的責任承擔問題,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二)、審查定作方的商標權利證明。
由于貼牌生產比其他經營行為更容易導致知識產權糾紛,貼牌生產企業(yè)應當時刻注意保護自己,在簽訂合同前應要求定作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書;提供商標注冊復印件時,應由定作方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或商標局出具相關的證明文件,以確保定作方是合法的商標使用權人。
(三)、加強貼牌產品的商標標識的標注行為
1、根據(jù)我國《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guī)定,對生產行為和經營行為均做了詳盡的規(guī)定。做為貼牌生產企業(yè),在產生貼牌產品時應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準確性,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不得標注引人誤解或虛假的產品標識,不得假冒或冒充注冊商標,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或廠址,不得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不得偽造產地。貼牌產品及內外包裝上標注應當一致。
2、產品標識所使用的文字應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1)、正確使用中文標注。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因此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應嚴格使用中文標注。
(2)、貼牌生產的標注特別規(guī)定。根據(jù)《產品標識標注》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受委托的企業(yè)為委托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注委托人的名稱和地址,而對于出口的貼牌產品則應根據(jù)合同的約定使用相關文字進行標注,否則會承擔法律責任。后來國家質檢總局對于貼牌生產的標注又進一步進行了明確,比如對于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則需按下列兩項規(guī)定進行標注,一是如果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有生產許可證,在委托方負責全部產品銷售時,貼牌生產企業(yè)可選擇以下兩種標注方式:1、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2、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二是如果委托方沒有生產許可證,在委托有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yè)(被委托方)進行生產,委托方負責全部產品銷售的,貼牌生產企業(yè)應當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這些規(guī)定,在食品生產企業(yè)、化妝品生產企業(yè)等企業(yè)貼牌生產中均進一步做了明確規(guī)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