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申請人寶應縣八寶酒行于2007年1月8日在“燒酒,食用酒精,果酒(含酒精),酒(飲料),米酒,黃酒,清酒,汽酒,開胃酒,白蘭地”等商品項目上申請注冊“八寶坊”(申請?zhí)枮?SPAN lang=EN-US>5833086,以下簡稱駁回商標)。商標局以駁回商標與江蘇五瓊漿酒業(yè)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酒”上已注冊的第535170號“八寶亭”商標近似,駁回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
金話分析:
1、申請人寶應縣八寶酒行在先已經(jīng)注冊“八寶”(注冊號:141430;1967524),在后又申請了“八寶坊”。根據(jù)《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以及商標審查實踐,“坊”“堂”“閣”“樓”等表示場所的詞語,顯著性較弱,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八寶”與“八寶坊”屬于近似商標。既然申請人在先已享有“八寶”商標的注冊權利,那么相同申請人在后申請的近似的“八寶坊”商標也應被予以核準注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執(zhí)行,商標局的商標審查工作人員在商標審查標準的把握上也應當按章辦事且具有政策上的連續(xù)性,不能朝令夕改。
2、八寶亭,坐落在江蘇省寶應縣城中心的縱棹園里。有關八寶亭簡介,有這樣的文字描述——“高瓦的園門,走過垂柳依依的石路,踏上溪流涓涓的小橋,那飛檐翹角、凌然欲飛的八寶亭就躍人了你的眼簾。遠遠地,趙樸初先生書寫的餾金大字‘八寶亭’”——“八寶亭歷經(jīng)滄桑,是歷史風云變幻的見證。文人雅士、騷人墨客每至于此,總要憑吊一番,留下不少詩詞歌賦。”——“如同虎丘之于蘇州,五亭橋之于揚州一樣,八寶亭是寶應的象征。來到寶應,不去八寶亭看一看,那可真是一件令人遺憾的事情呢。”……
由此可見,“八寶亭”,一個寶應縣的象征性名勝古跡,有真實而具體的含義。引證商標“八寶亭”與駁回商標“八寶坊”可以顯著區(qū)分開。駁回商標的使用和注冊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不應判為近似商標。
收到駁回通知書后,代理人建議申請人做駁回復審,但是駁回復審需要另外交費,申請人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放棄了復審的權利。如果能像訴訟那樣,商標復審成功后由商標局承擔責任,糾正錯誤后將規(guī)費退還申請人,對于本案這種情況,也許申請人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復審。(皓月)
來源:摘自白兔網(wǎng)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