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禁用條款駁回 傻妞
案例簡介:
申請人在第30類“糖果,巧克力,甜食,軟糖(糖果),奶片(糖果),酥糖,薄荷糖,果凍(糖果)”等服務(wù)上申請注冊“傻妞”(申請?zhí)枮?SPAN lang=EN-US>“3530284”)于2008年4月7日被商標局駁回,駁回理由:申請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依法駁回。
金話分析:
《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傻妞”同社會上流行的詞語“傻帽”、“白癡”等詞意思相近,是頭腦遲鈍,頭大無腦,缺心眼的代名詞,是對人格的一種侮辱。因此,申請商標的使用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會造成不良影響。
申請人冥思苦想、絞盡腦汁想出來的顯著性商標因違法被駁回,編者建議申請人設(shè)計商標時,首先考慮商標的合法性,然后再考慮顯著性。(妙想)
來源:摘自白兔網(wǎng)絡(luò)